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南昌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修订)》,本着共建共享、规范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网络设施是指在校园内建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无线网络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固定电话通信系统以及校园内通信网络线路和管道,建筑物内部弱电设备间和桥架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条 通信网络设施资产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故意损坏,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损坏,必须给予相应赔偿。如有恶意破坏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化规划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校内通信网络设施(不含固定电话通信系统)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和协调工作,根据学校授权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规范,代表学校签署通信网络设施共建共享,对外合作,资源使用等相关协议。
网络中心是学校通信网络技术与业务实施部门,负责通信网络系统资源建设具体项目的实施、资源(包括光缆、管道、设备间、桥架等)使用调配、日常运营与维护监管等。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出租场地空间用于各类通信网络设施建设;
(二)在校园内布设通信网络线路和地下通信网络管道;
(三)与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订立通信网络设施建设、使用相关协议;
(四)在校园内引入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或其它机构的计算机网络通信业务;
(五)在校园内发布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广告信息;
(六)在校园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网络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上述第五条规定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信息化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会同网络管理、保卫、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对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赔偿(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校内所有室外通信网络线路必须采取地下通信网络管道方式敷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通信网络线路,须报经网络中心同意后实施,用后即拆。所有室内通信网络线路必须穿管、采用桥架敷设。对违规架设的通信网络线路,学校有权进行清理拆除。
第八条 通信运营服务商在校园内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如需利用学校通信网络设施,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所收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章 校内网络通信运营服务管理
第九条 校内网络接入由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如需申请接入校园网络,必须经由网络中心核准同意。未经核准同意的,一律视同非许可接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学校有权进行清理拆除。
第十条 接入校园网络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大学校园网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修订)》规定,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活动。校园网络内一切服务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由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提供的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接入等服务必须遵守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如因网络及信息传播安全问题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声誉,由学校有关部门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学校收回其所使用的相关资源,停止供电,直至终止与其合作。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固定电话业务由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提供。固定电话通信费用由使用部门交纳,固定电话出现故障,可直接拨打电信固定电话运营商服务热线报修。
第三章 校内网络通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通信网络设施建设与维护等相关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凡不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施工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负责建设的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校内所有建筑物的公共信息点插座及网络线路、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络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更换或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和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和系统配置。校园网主干网(包括主干光纤网络、出口线路、中心交换机、服务器设备等)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网络中心负责。校内各接入部门内部局域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报修由各接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网络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校内各建筑物的弱电间、桥架等是网络中心安放网络设施的主要场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弱电间内、机柜附近堆放物品。弱电间内严禁烟火,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弱电间。禁止在弱电间内进行有尘土的施工,并保持弱电间清洁卫生。校园网分布在各楼栋内的交换机均使用专用接入电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专用接入电源上接插其它用电设备,不得擅自关闭专用接入电源。
第十六条 校内通信管道设施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校内涉及通信设施的其它工程,施工方须在施工前做好预案(包括对通信设施的保护、应急、补充、复原等),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挖道路路面,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通信管道破坏、损毁或通信线缆断裂等各种损失的,由网络中心核查,会同信息化办公室报告学校,由相关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校内移动通信网络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建设通信基站、室分系统。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如需在校内开展移动通信网络系统建设,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南昌大学移动通信建设要求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在通信基站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增设备或安装高强度无线发射设备,否则给予撤除处理并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在校园内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室分系统时,若占用学校资源,应遵循有偿使用原则,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向学校交纳相关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条 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在建设基站、室分系统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建筑有关规定实施,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破坏室内装修。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内部装修造成损害的,要及时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使用通信基站、室分系统时,应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避免对其它无线通信系统造成干扰。若可能对校园网无线通信网络系统造成干扰,应采取技术措施进行调整或避让。
第二十二条 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必须做好自身设施(备)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因运营服务商所有的设施(备)引起的事故和造成的损失,由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必须按学校要求提供通信基站、室分系统的《电磁辐射测试报告》,确保校内通信基站的相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基站信号辐射强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周边辐射强度应低于安全辐射值,否则学校有权要求基站建设单位撤销已安装的基站、室分系统并赔偿相应损失。对未按本办法以及《南昌大学移动通信建设要求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基站、室分系统,由学校通知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停止供电直至拆除该基站、室分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应参照本办法近似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