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信息化发展,力求信息化建设计划有序、管理规范、经费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信息化预算经费支持,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项目。
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信息化具体需求和学校财力情况,每年下达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依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协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均衡发展”等原则,审核立项当年信息化建设项目(新建或改造升级)。
第四条 南昌大学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决策机构,负责批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经费预算,信息化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核,以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和本单位具体业务需要,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相应的经费需求,并力争做到谋划在先、准备充分、厉行节约。
对所申报的项目从业务需求、组织管理、目标效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立项申请书,报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立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申报理由、资金概算,项目实施的周期,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的措施,后续运维以及预计项目产生的效益等。
第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或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审定。经审定批准的项目,信息化办公室下发立项通知书,进入《南昌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类采购流程,相关论证意见及会议纪要可作为其管理要求的“校级专题论证会纪要”,后续采购招标文件中的建设任务与项目立项要求一致性的符合度须经过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经费列入预算后,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分项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系统调研与设计费、商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定制软件委托研发费、项目审查与验收评估费及其它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咨询费、测试费等)。
第十条 经费拨付过程中对商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定制软件委托研发费,按合同条款执行,一般要分期付款;其它费用使用申请批准后,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经费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
第四章 项目实施、验收和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建设后,承建单位应适时启动项目建设,并对项目实施全面负责,信息化办公室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定期阶段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进度和质量等出现重大偏差的实施项目,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研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终审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终审验收遵照学校采购、资产管理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具体实施。通过终审验收的项目才能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按合同结算付款。
第十五条 开发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须对建设成效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采用后评估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系统运行一年后,由建设单位按照统一要求进行项目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报信息化办公室。
第十六条 项目后评估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系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复核,最终评估结果将向建设单位反馈,或以适当方式公开通报。信息化项目评估结果是衡量信息化绩效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后续信息化项目申请论证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